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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營場所的認定(經(jīng)營場所的認定依據(jù))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經(jīng)營場所的認定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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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一、公司廠房租出去還可以認定是該公司的經(jīng)營場所嗎?
你好,當然認定租出去的廠房是公司的經(jīng)營場所,并且公司因為廠房租出去而獲得收入,這個收入就叫經(jīng)營收入。
二、固定經(jīng)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至五條規(guī)定如下:
1、對于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除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的經(jīng)營期內(nèi)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2、對于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yè)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有固定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2)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3、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2)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非企業(yè)性單位;(3)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不經(jīng)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企業(yè)。
三、故意為商標侵權提供經(jīng)營場所怎么認定
市場開辦者只有明知商戶售假才承擔商標間接侵權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將幫助型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明確界定為“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知道侵權行為存在,而追求或放任侵權行為發(fā)生。因而,構成“故意”的前提是“知道”。然而,關于“知道”的解讀,存在諸多爭議。就“知道”標準而言,包括 “明知”“應知”和“有理由知道”,“知道”的內(nèi)容也有“概括知曉”與“具體知曉”之分。
1.知道的標準:“明知”而非“應知”或“有理由知道”
明知,是指行為人明確知道侵權事實存在。明知不同于應知和有理由知道。所謂應知,是指根據(jù)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如果其應當預見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但由于未盡到“合理理性人”的注意和謹慎義務,從而導致?lián)p害后果的發(fā)生或擴大。有理由知道是指,如果一個“合理理性人”通過實施合理注意義務將會知道該事實,該行為人就會被認為推定知道該事實。由此可見,應知、有理由知道都為行為人設置了注意義務,行為人履行了注意義務就應當知道侵權事實的存在,沒有履行該義務,就有著應當知道而不知道的過錯。
從法律解釋角度分析,構成商標間接侵權的主觀故意的“知道”不應當包括應知和有理由知道:首先,故意與過失的內(nèi)部構造不同。二者均由“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構造而成,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結果,“意志因素”是希望或放任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過失的“認識因素”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后果,“意志因素”是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輕信能夠避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二者“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有明顯不同,不能混淆和誤用。應知和有理由知道為行為人設置了注意義務,判定時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為基礎,因此,其屬于過失的認識因素。如果將應知、有理由知道作為判斷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就等于在故意的意志因素中嵌入過失的認識因素,這在法律邏輯上是不能成立的。其次,商標間接侵權責任中不應當給行為人設置注意義務。危險是注意義務的產(chǎn)生根源,危險的制造者或管控者應承擔損害預見義務或損害防止義務。而商標間接侵權的行為人,如市場開辦者,并非直接實施商標侵權行為人,不是侵權危險的制造者和管理者,沒有義務管理和控制侵權危險。
2.知道的內(nèi)容:“具體知曉”而非“概括知曉”
對于知道的具體內(nèi)容,可分為“概括知曉”與“具體知曉”。不應將“概括知曉”或“大概知道”作為判斷行為人主觀故意的標準,而應采取“具體知曉”標準,即行為人確切知道實際發(fā)生的侵權事實,這也是“明知”的應有之義。
首先,行為人只有“具體知曉”才能采取措施制止侵權。“具體知曉”與“概括知曉”是關于知道對象不同的描述。“具體知曉”的對象是特定的,能確切知曉某直接侵權人實施了何種侵犯權利人商標權的行為,而“概括知曉”只是對侵權行為有普遍性的認知。當市場開辦者知曉哪一商戶銷售了何種商品侵犯了誰的商標權時,才構成“具體知曉”,如果僅知曉其市場內(nèi)存在售假行為,而不清楚具體的商戶,就屬于“概括知曉”。明知某具體侵權行為,市場開辦者才能采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此時,其未采取制止措施,就可理解為具有間接侵權的故意。
其次,“具體知曉”符合商標間接侵權制度的設立初衷。在科技與商業(yè)十分發(fā)達的當下,商標直接侵權由以往集中化、專業(yè)化向分散化、業(yè)余化方向發(fā)展。面對眾多、分散的商標侵權者,要求“間接侵權者”與“直接侵權者”就損害后果負連帶責任,商標權人就能通過起訴更具有實力的“間接侵權者”及時獲得有效的救濟。間接侵權制度有效地解決了權利人搜索成本與訴訟成本問題,這無疑是一個偏向于權利人的制度設計。然而,這種偏向必須要有所限制,否則將不適當?shù)財U大商標權人的權利范圍,對競爭造成損害。如果采用“概括知曉”標準,不管行為人是否知道特定侵權行為存在,其就可能承擔間接侵權的責任,會進一步了擴大商標權人的權利,有違間接侵權制度只是適當擴大權利人救濟范圍的理論基礎,而且也會損害公共利益。
最后,“概括知曉”有悖于實質(zhì)性非侵權用途理論。間接侵權人為直接侵權人提供的幫助條件包括技術、倉儲、經(jīng)營場所等。這些幫助條件具有合法使用和侵權使用兩面性。市場開辦者開辦市場時,其目的并非將市場專門或主要用于售假的經(jīng)營場所,因此,應當給予市場生存空間。如果泛泛地猜測市場內(nèi)可能有商戶存在侵權,就推定市場開辦者有幫助侵權的主觀故意,無疑是加大了市場開辦者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9/08/content_116284.htm?div=-1
四、虛構經(jīng)營場所如何核實
1、首先在日常監(jiān)督、專項檢査和雙隨機抽查中,對企業(yè)的住所(經(jīng)營場所)或駐在場所進行檢查。
2、其次要查看房屋產(chǎn)權證明等住所證明材料,核實登記的住所或駐在場所是否與實際路牌、樓層等情況一致。?
3、最后對于認定為虛假住所登記的企業(yè),對其依法查處并列入經(jīng)營異常名錄。
以上就是關于經(jīng)營場所的認定相關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幫到你,如有更多相關問題,您也可以聯(lián)系我們的客服進行咨詢,客服也會為您講解更多精彩的知識和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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