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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用的什么槍)

    發(fā)布時間:2023-03-13 14:32:03     稿源: 創(chuàng)意嶺    閱讀: 84        問大家

    大家好!今天讓創(chuàng)意嶺的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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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目錄:

    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用的什么槍)

    一、“甲午海戰(zhàn)”爆發(fā)的原因

    近代的中國 歷史 上發(fā)生的兩件大事改變了中國的 歷史 進程,一是1840年地鴉片戰(zhàn)爭,二是1894年9月17日清政府和日本發(fā)生在黃海北部東港市大東溝海域的一次海戰(zhàn),前者是老牌資本主義強國英國用他們的堅船利炮打開了中國的門戶,迫使清政府先后簽訂《天津條約》、《北京條約》、中俄《璦琿條約》等和約,使中國逐漸淪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會 ,嚴重沖擊了中國的經濟體系。后者的中日甲午海戰(zhàn)清政府的失敗讓中國被迫割地賠款,主權淪喪,引起了西方列強瓜分中國的狂潮,標志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尤其是中日甲午海戰(zhàn)清政府的慘敗,直接導致了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如:1898年6月11日的“戊戌變法”等等,在民族救亡運動的不斷沖擊下,清政府逐漸走向末路。

    那么,中日為什么要爆發(fā)“甲午海戰(zhàn)”?爆發(fā)的原因又到是什么?

    今天,我們就來探究了解這段 歷史 。

    要說清楚這個問題,不得不說朝鮮。

    朝鮮王朝建立于明朝初期,從那時候起就是明朝的藩屬國,清皇太極征討明朝時,朝鮮又臣服于清。

    朝鮮國王李熙,封生父李應罡為大院君(朝鮮王朝的一種爵位,是入繼其他國王大統(tǒng)而即位的國王給自己生父的封爵)主持國政。李熙長大以后親政,大院君退居二線,和大院君親近的大臣們也漸漸失勢。王妃閔妃(明成皇后1851年—1895年,朝鮮近代史上的女政治家,本名閔茲映)倚仗著家族勢力,逐漸把持朝政,并且改變了大院君的政策。

    19世紀60-90年代日本自“明治維新”以后,走向了富國強兵并逐步向外擴張的道路,并且,首先就拿朝鮮開刀。

    1875年,日本就開始覬覦朝鮮,不斷的進行挑釁,最終引發(fā)軍事沖突。1876年,日本7艘軍艦兵臨朝鮮海面,朝鮮國力弱小,被迫和日本簽訂了《江華條約》,條約規(guī)定:朝鮮開通元山津與仁川二口岸給日本通商。

    但大院君派系屬于守舊派,拒絕和日本通商。而閔妃派系只想息事寧人,二派的爭斗最終引起了朝鮮內亂,亂兵趁機沖入日本使館殺了日本官吏數人。朝鮮的內亂的消息傳入清政府,署直隸總督張樹聲急派提督吳長慶率軍入朝,活擒大院君,平定了朝鮮內亂。與此同時,日本也發(fā)兵朝鮮,向朝鮮索償人命。當下由吳長慶調解,令朝鮮向日本賠償款項算是完結了此事。但日本乘機要求駐軍開埠,萬般無奈地朝鮮王國李熙只能答應,與日本立約,從此以后,清、日兩國各派兵駐扎在朝鮮。

    實際上,朝鮮歷來是清政府的藩屬國,日本在朝鮮駐軍,意味著朝鮮是一個獨立的國家而不是清政府的屬國了,而清政府的官員本末倒置,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這一點非常重要,為以后清政府和日本的甲午海戰(zhàn)埋下了伏筆。

    朝鮮內亂平定以后,朝鮮國臣樸詠孝赴日本謝罪,看到日本明治維新變法以后的富國強兵非常顯著。樸詠孝回來以后也謀求變法,聯絡了一些朝中的大臣組成維新黨,提出依附日本,但朝中有權利的大臣大多守舊,并不愿意變法。尤其是守舊領袖閔詠俊,堅決反對維新,主張依附清政府。維新黨派依靠日本準備推翻政府。日本聽到這個消息,自然不會放過這樣好的機會,利用外交手段,勾結維新黨人,并答應愿意做堅強的后盾。

    得到日本資助的維新黨人還以為日本情深意切的真心幫助他們改革,率領維新黨人起事,并召日本兵入宮,屠殺閔族貴戚,閔妃也死于日本人的亂刀之下。維新黨人脅迫國王李熙實行新政,李熙只能照辦,樸詠孝攬了大權,維新黨人掌握了朝政。

    駐兵朝鮮的清提督吳兆有聽到朝鮮宮廷內亂,維新黨人擬廢去國王,并依附日本,背叛清廷,急派營務袁世凱平亂。維新黨人猝不及防,被袁世凱率兵殺入,并追捕樸詠孝等維新黨,樸詠孝等逃入日本使館,就連日本公使竹添進一郎也嚇得逃回了日本,袁世凱平定朝鮮內亂,送朝鮮國王歸政。

    日本人并不甘心失敗,派大使井上馨來朝鮮問罪,要朝鮮賠款謝罪,又派大臣伊藤博文等來和清政府交涉,說清廷有意挑釁日本,清廷只好派欽差大臣來朝鮮調查,氣的袁世凱請了長假來見李鴻章。李鴻章審時度勢,認為以清廷現在現在的實力還不是和日本翻臉的時候,于是,和日本議定兩款協定:一、清日兩國,派駐朝鮮的兵,一律撤回;二、兩國若派兵到朝鮮,應該相互通知,事后即行撤回。

    此約定實際上已經承認朝鮮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意味著朝鮮再也不是清政府的藩屬國了,日本覬覦朝鮮的野心又進了一步。

    光緒二十年,朝鮮東林黨起事,國王李熙急忙求助清廷。袁世凱接到朝鮮的救急文書,急派北洋提督葉志超及總兵聶士誠赴援朝鮮。日本聽到消息,趕忙派大島圭介率兵趕赴朝鮮。清兵先到朝鮮,東林黨人潰散,朝鮮不戰(zhàn)自復。清軍也準備回國,但日本兵有進無退。袁世凱照會日本大島圭介遵守兩國條約共同撤兵,但大島圭介不僅沒有撤軍,暗中還增派軍隊,分別占領朝鮮的要害地區(qū)。袁世凱急忙復電李鴻章,速籌戰(zhàn)備,準備開戰(zhàn)。

    李鴻章極力和日本和平解決,李鴻章實際上也是當時清廷中最明白的一個人了,在他的建議下興建的北洋水師雖然名義上亞洲第一,排名世界第九,但北洋水師自1888年成立以后因為經費緊張(多一半的海軍經費都用于慈禧太后建造頤明園),已經多年沒有維修保養(yǎng),主力艦艇上都是老式火炮,甚至彈藥都缺乏,這一點李鴻章心里非常清楚,清廷大臣多數主戰(zhàn),包括年輕氣盛的光緒皇帝,在這種情況下,爆發(fā)了中日“甲午海戰(zhàn)”。

    清、日兩國一戰(zhàn)終成不可逆轉之勢,最終的結果導致了中日的甲午海戰(zhàn)。

    二、早期日本是怎樣吞并朝鮮的?

    1876年強迫簽訂《江華條約》,打開朝鮮門戶。1884與清政府簽訂《中日北京專條》,平分在朝鮮的特權。1894年占領朝鮮全境。

    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規(guī)定中國單方面承認朝鮮獨立。1897年迫使朝鮮改稱大韓帝國。1907年朝鮮淪為日本的保護國。

    1910年8月22日,日本政府通過一系列的武力脅迫與政治訛詐,迫使大韓帝國簽訂《韓日合并條約》。條約宣布,韓國皇帝“自愿”將統(tǒng)治權交給日本天皇,日本則保護其宗廟、財產,并將李氏皇族并入日本皇族中,日本在朝鮮半島設立總督府為最高統(tǒng)治機構。

    自此,朝鮮半島徹底淪為日本的殖民地,至1945年二戰(zhàn)結束,日本共殖民朝鮮半島36年。

    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1876年日本入侵朝鮮用的什么槍)

    擴展資料

    后續(xù)影響

    《日韓合并條約》其實是秘密簽訂的,簽訂后這一條約在韓國并未公開,因此絕大部分韓國人還不知道亡國的消息。1910年8月25日,警務總監(jiān)明石元二郎召見各社會團體負責人,命令他們在一星期內解散本團體,并宣布以后不準再組織任何的結社或集會。

    一進會也不例外,遭到了解散。8月29日,純宗皇帝李坧頒布了讓與詔書,宣布退位。這一天,漢城的日本軍、警、憲繼22日后再度全員出動,在城門和要沖處戒嚴,韓國統(tǒng)監(jiān)府公布了《日韓合并條約》全文。

    與《日韓合并條約》同時公布的還有明治天皇的《合并詔書》、純宗皇帝的《讓與詔書》和寺內正毅的《諭告》,又在當天發(fā)布了一系列法令,其中第一項就是“韓國國號自今日改稱朝鮮”,自此韓國在日本的命令下又恢復了“朝鮮”的稱呼。

    日本天皇的詔書中還宣布冊封純宗為昌德宮李王,高宗為德壽宮李太王,皇太子李垠為李王世子,均列入日本皇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日韓合并條約

    三、日本是哪一年讓朝鮮半島成為他的殖民地的?

    朝鮮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1876年《江華條約》打開日本門戶;甲午戰(zhàn)爭后加強對朝鮮控制;日俄戰(zhàn)爭后淪為日本的保護國;1910年《日韓合并條約》吞并了朝鮮

    四、《馬關條約》內容

    《馬關條約》為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署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亦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日清講和條約)。包括《講和條約》十一款,《另約》三款,《議訂專條》三款,以及《停戰(zhàn)展期專條》兩款?!恶R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中日甲午戰(zhàn)爭(第一次中日戰(zhàn)爭)的結束。中方代表為李鴻章和李經芳、日方代表為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

    【主要內容】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并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中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中國割讓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1]給日本;

    ●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二萬萬兩);

    ●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彼此的最惠國待遇;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臺灣澎湖內中國居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yè)搬出界外,逾期未遷者,將被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批準后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xù)。

    ^1 由于馬關條約中規(guī)定將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危害了沙俄在東北的權益,故于馬關條約簽署后六天則受俄羅斯、法國及德國的干涉,稱為三國干涉。日本于是被迫同意歸還遼東半島,但清廷須繳付三千萬兩“贖遼費”作為補償。

    【相關歷史】

    日本明治維新后,向外“開疆拓土”,陸上西進的目標是朝鮮和中國大陸。1876年日本強迫朝鮮簽訂第一個不平等條約《江華條約》,由此日本侵略勢力進入朝鮮。清朝與朝鮮有宗藩關系,日本極力破壞這種關系,在朝鮮造成與中國的尖銳矛盾和多次沖突。1885年3月中日簽訂《天津會議專條》,確立了兩國在朝鮮的對等地位。此后日本即有計劃地大力開展了針對中國的擴軍備戰(zhàn)活動。

    1894年春,朝鮮爆發(fā)東學黨農民起義,朝鮮政府請求中國出兵幫助鎮(zhèn)壓。日本政府表示對中國出兵“決無他意”。但當清軍入朝時,日本以保護使館和僑民等為名大軍入朝,于7月25日突襲中國北洋艦隊,挑起中日甲午戰(zhàn)爭。戰(zhàn)爭打響后,兩國海軍進行了黃海大戰(zhàn)。陸上戰(zhàn)斗軍從朝鮮打到奉天(今遼寧),占領大片領土。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初又侵占山東威海。清政府無心抗戰(zhàn),一再求和,最后派直隸總督李鴻章為頭等全權大臣前往日本馬關,與日本全權代表、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議和。

    3月20日雙方在春帆樓會見。李鴻章要求議和之前先行停戰(zhàn),日方提出包括占領天津等地在內的4項苛刻條件,迫使李鴻章撤回了停戰(zhàn)要求。24日會議后,李鴻章回使館途中突然被日本浪人刺傷。日本擔心造成第三國干涉的借口,自動宣布承諾休戰(zhàn),30日雙方簽訂休戰(zhàn)條約,休戰(zhàn)期21天,休戰(zhàn)范圍限于奉天、直隸、山東各地。此時日軍已占領澎湖,造成威脅臺灣之勢,停戰(zhàn)把這個地區(qū)除外,保持了日本在這里的軍事壓力。4月1日,日方提出十分苛刻的議和條款。李鴻章乞求降低條件。10日,日方提出最后修正案,要中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不許再討論。在日本威逼下,清政府只得接受。4月17日,李鴻章簽訂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

    《馬關條約》(又稱《春帆樓條約》)共11款,并附有“另約”和“議訂專條”。主要內容有:1.中國承認朝鮮的獨立自主,廢絕中朝宗藩關系。2.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及澎湖列島給日本。3.賠償日本軍費銀二億兩。4.開放重慶、沙市、蘇州和杭州為商埠。5.日本可以在中國通商口岸開設工廠。

    《馬關條約》是1860年中英、中法等《北京條約》以來外國侵略者加給中國的一個最刻毒的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得到巨大的利益,也適應了帝國主義各國向中國輸出資本的愿望。條約簽訂后,由于俄、德、法三國的干涉,日本將遼東半島退還給中國,中國付給日本“酬報”銀三千萬兩。

    【條約全文】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壇之端。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侍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于爵陸奧宗光;為全權大臣。

    彼此較閱所奉渝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后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后,即順流至彬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詣島嶼,亦一并在所讓境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是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候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會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六個月內交情,第二次伍干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yè),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候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B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yè)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員為優(yōu)待之國,禮退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備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力: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yè)、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诨蛳蜷_內地鎮(zhèn)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yōu)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沿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因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徵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余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餞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個國之貨物--體辦理,至應享優(yōu)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護之事應增章程、規(guī)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wèi)。又于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后,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畈⑾⒅盅?。日本可充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問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傷有司不得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zhàn)。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

    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品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wèi)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wèi)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wèi)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qū)。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駐扎,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wèi)養(yǎng)、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歷史影響】

    《馬關條約》對中外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1)從中國方面看,①割地賠款,主權淪喪,便利列強對華大規(guī)模輸出資本,掀起瓜分狂潮,標志著列強侵華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大大加深了中國的半殖民地化。中國國際地位急劇下降。②中國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運動高漲,資產階級掀起了維新變法運動和民主革命運動,中國人民自發(fā)反抗侵略的斗爭高漲,如義和團運動。

    (2)對日本而言,得到巨額賠款和臺灣等戰(zhàn)略要地,不僅促進了本國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fā)展,而且便利了日本對遠東地區(qū)的進一步侵略。

    (3)對遠東局勢來說,加劇了帝國主義列強在遠東的爭奪,三國干涉還遼事件明顯地反映了列強在侵華問題上既相互勾結又相互爭斗。

    第一、《南京條約》規(guī)定割香港島給英國,而《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給日本,而遼東半島是北洋門戶,與山東半島相合環(huán)抱渤海,南端是旅順軍港,割讓遼東半島直接威脅了京津地區(qū)的安全。臺灣省是中國沿海第一大島,包括本島、澎湖列島及其他大小島嶼七十多個,與福建省隔臺灣海峽遙遙相對,具有極重要的戰(zhàn)略地位和經濟價值。日本占領臺灣,不僅是掠奪了資源的寶庫,而且又是侵略我國東南沿海各省的基地。

    第二、《馬關條約》的賠款數額更大,兩億兩白銀,而《南京條約》賠款是2100萬元,巨額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財政,大大加重了中國人民的負擔。清政府當時的財政收入,一年不足九千萬兩。為了償付賠款,除了加緊搜括人民外,只得大借附有苛刻條件的“洋債”。這筆巨額賠款,相當于日本全年收入的三倍多,其85%被日本政府充作軍費,日本迅速發(fā)展成軍事帝國主義,成為侵略中國的主要敵人之一。

    第三、《南京條約》開放的五處通商口岸都在東南沿海地區(qū),而《馬關條約》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便利了日本及其他帝國主義國家掠奪中國最富庶的長江流域特別是江浙兩省的財富。第四、條約規(guī)定日本可在通商口岸開設工廠,便利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資本輸出。從此,帝國列強取得了在中國直接投資開辦工廠的權利,剝削廉價勞力和掠奪原材料,嚴重阻撓了中國初步形成的民族工業(yè)的發(fā)展。

    總之,《馬關條約》的簽定,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此后,帝國主義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中國的民族危機空前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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