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是不是后代就廢了(什么案底會影響下一代)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有案底是不是后代就廢了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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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案底是不是后代就廢了
是??!有案底的人不僅自己廢了,子孫后代也廢了,至少三代人抬不起頭。
不過,這也是該人自作自受,這等人應該得到永久的唾罵!
二、留下案底對后代會有什么影響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yè)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yè)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guī)定的報告義務。
三、有案底的人影響后代嗎
刑事犯罪 留下的案底,可能會影響到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yè)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案底是指當事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為前科。 我國沒有前科消除制度,這些記錄都會伴隨當事人終生的,但上述兩樣犯罪記錄不是對任何人都開放的,只有司法機關或者 律師 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報請有權機關審批后,記錄才對外提供。 另外,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刑事訴訟法 》規(guī)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 有期徒刑 以下 刑罰 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四、有案底會影響下一代嗎
會的。
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yè)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
不能通過政審,就無法通過公務員考試、當兵、到銀行、國企、事業(yè)單位上班,無法考入軍校和警校。
拓展資料
一、案底就是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后,執(zhí)法機關對被處罰人所留下的檔案記錄。如果你的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且公安機關根椐你的違法行為及其性質實施了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處罰,結案后的案件卷宗將永久性的保存在公安機關的檔案部門,一般的行政處罰實施后的處罰決定書,將寄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裝檔管理,行政違法的處罰,一般而言不受影響。
二、有案底的人是指受過刑事處罰的行為人,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生活中常見到有案底的人在找工作的時候會遭受不公平待遇,那么在法律上嚴格規(guī)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的工作:
1、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2、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4、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f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6、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 正在被執(zhí)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7、司法鑒定人員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yè)務。
8、公證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zhí)業(yè)證書的
9、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0、外交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1、村委會成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12、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yè)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yè)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13、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
14、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 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yè)、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5、商業(yè)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yè)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16、證券從業(yè)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yè)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17、保險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yè)人員,自被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產管理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19、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20、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1、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fā)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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